连云港市装饰装修协会
连云港市装饰装修协会
连云港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发展,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装饰装修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筑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业主以及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提倡在商品房建设与销售中,鼓励、提倡全装修、精装修、菜单式装修。
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查,并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
第八条 原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确保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对已严重损坏或有险情的房屋应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抗震安全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被鉴定为危房的不得进行建筑装饰装修。
第九条 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时,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雨蓬和露天设施。
3、损坏房屋原有节能构造和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4、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否则不得实施。
1、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超标准增加楼面荷载。
3、破坏卫生间、厨房间的防水层。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5、未经设计、随意拆改电路。

第十一条 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房屋建设单位或业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正规设计单位的装饰装修设计图纸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受理申请,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装饰装修核准书》。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设备设计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和产地;
2、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设备应当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实施生产许可、准用管理或者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准用证或者认证证书。
5、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气物以及震动对环境的危害,保护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一般为两年)和保修责任等。在不少于两年的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易损品损坏,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筑装饰装修进行执法监察,制止不正当装修行为,建设单位或业主、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正当的装饰装修行为,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的单位,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未取得上述相关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与施工。
第十七条 外地来连的建筑装饰装修单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方可承接装饰设计、施工业务。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质后上岗。
第四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五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时上报在建工程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应按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另行制定。
第五章 施工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市区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其建设单位或业主在施工前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工程、商住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开工申报登记制度。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六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和物业管理公司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三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装饰装修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1、政府投资或利用国外贷款的工程。
2、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3、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4、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装饰装修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业主自行确定发包方式。

第四十条 承包方在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时,必须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组建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名单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合同须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单位或业主未将装饰装修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或业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罚款。
1、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动用明火作业以及有其他不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要求行为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楼面荷载,对装饰装修企业处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建筑装饰管理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或者《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相关文章

您好,1个月内您的最佳装修吉日为
2018年4月26日
三月 十一
宜: 祭祀、塑绘、开光、订盟、纳采
若您当天无法开工,2018年5月14(三月廿九)
等其它更多日期也是您的装修吉日。
查看全部吉日 >>
*声明:装修日历资料均为网络收集,仅供参考,不代表装多多任何立场,广大业主自行判断。
*为帮助您装修出满意的新家,装多多将在24小时内致电您,为您讲解更多装修知识。
主材费: ? 元
施工费: ? 元
设计费: ? 元
质检费: ? 元
我们的装修顾问将在24小时之内与您联系,为您推荐3家装修公司免费上门量房,请您保持通话畅通。